《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建筑设计行业的规定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5/5/9 14:33:32 次数: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建筑设计行业的规定如下3

  1. 明确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从建筑设计行业的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应当自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大型企业从建筑设计行业的中小企业采购服务,应当自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果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2. 规范非现金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建筑设计行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 限制保证金收取: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4. 禁止拖延付款理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建筑设计行业中小企业款项。
  5. 无争议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建筑设计行业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6. 逾期利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建筑设计行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7. 信息公开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建筑设计行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建筑设计行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 行业协会责任: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建筑设计行业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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